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結匯的,處罰為:
(1)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並且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的區別
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兩者的主要差異如下:
1、市場性質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是在集中市場即交易所交易,而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在店頭市場即銀行櫃進行;
2、到期日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有標準化的到期月、日的訂定,而外匯遠期合約的到期期限則是隨顧客需要而量身訂做,通常是在壹年以內;
3、價格決定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價格的決定,是透過在交易所公開喊價的過程或是電子交易系統達成。外匯遠期合約的買價與賣價,則是由批發市場的自營商考量即期匯率與利率差異而後決定報價;
4、預防違約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對顧客的信用風險的管制,是依靠保證金要求與每日評價制度來防堵違約事件的發生。外匯遠期合約沒有保證金要求,但銀行會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是只對有良好長期關系的客戶提供遠期合約;
5、交割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部位的結清很少采實物交割,多采現金交割,外匯遠期合約則幾乎全都是實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外匯期貨合約的交易成本是傭金,而外匯遠期合約雖不收傭金,但買賣價差其實即是銀行所收到的某種形式的“傭金”;
7、交易時間長短有別。外匯期貨合約在交易所訂定的的營業時間內交易。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透過銀行的全球網路連線系統達成,因此可以說是壹天24小時都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