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商品賺取差價將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非法經營罪。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按照本文的本意,本罪的主體是指經營者。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將不予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