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根據本人意願,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2、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3.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居住地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4、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以下便利:
(1)辦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
(二)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的購物、購買公園和各類文化體育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和商務旅行等消費活動;
(三)在居住地申請機動車登記;
(4)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在居住地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居住地生育服務登記。
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是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參加社會保險、就業、就學、就醫等辦理的。在內地(大陸),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公布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擴展數據:
1、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2.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破損、字跡模糊或者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申領新卡時,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3、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換領、補領,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4.第壹次辦理居住證,免辦證費。換發和補發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