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風險預警期內,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期貨公司制定風險監管指標改善方案並定期對監管指標的改善情況進行書面報告;②要求期貨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③要求期貨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期貨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關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視情況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