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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的第四章 遠程交易

第三十條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其營業場所、通過同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電子通訊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加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壹種交易方式。

第三十壹條 遠程交易席位的權利和義務與場內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條 遠程交易席位按終端裝置數量分為兩種形式:

(壹)單機式,即壹個遠程交易席位只配置壹臺終端;

(二)網絡式,即壹個遠程交易席位通過服務器連接多臺終端。

第三十三條 會員申請開設單機式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規違約記錄;

(二)擬開設遠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訊、資金劃撥條件能滿足交易所期貨交易運作要求;

(三)配備有壹定數量的計算機、通訊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遠程交易管理辦法;

(五)交易量和資金量達到交易所要求的規模。

第三十四條 會員申請開設網絡式遠程交易席位,除應當具備前條所列條件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經紀業務資格;

(二)具有雙機備份的計算機系統和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關設施。

第三十五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近兩年期貨交易基本情況;

(二)開設遠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條件、可行性論證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三)機構、人員現狀及擬負責遠程交易管理事務的主要人員的名單、簡歷、專業等基本情況;

(四)遠程交易管理的業務制度(包括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等配置清單;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自收到會員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申請報告作出書面批復。

第三十七條 會員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進行遠程交易的批復後壹周內,應當與交易所簽訂遠程交易協議書。無故逾期的,視同放棄。

第三十八條 會員遠程交易設施安裝和系統調試完成之後,由交易所組織整體測試和模擬運作。達到標準要求和符合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啟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會員。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將單機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網絡式交易席位。

第四十條 開通遠程交易的會員,其場內交易席位作為備用通道繼續保留。在交易時間內,會員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會員應當通過場內交易席位進行交易。

會員如不委派出市代表進場,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後果自負。

第四十壹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其遠程交易的管理和遠程交易系統的維護。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作技術調整的,應當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遠程交易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遠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遠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銷:

(壹)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經交易所核準的;

(二)私下轉包、轉租或轉讓席位的;

(三)管理混亂,或有嚴重違規行為,或經查實已不符合開設條件的;

(四)利用遠程交易系統竊密或破壞交易系統的;

(五)所屬會員喪失會員資格的;

(六)擅自將單機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網絡式交易席位的;

(七)交易所認為應當予以撤銷遠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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