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殊經營項目或者其他限制經營項目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額3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期刊1.5萬份、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萬份以上的;
4.該單位非法經營50,000份報紙或50,000份期刊、65,438+05,000冊書籍或音像制品。
電子出版物5000多種(箱);
5.達到前四項起征點標準的80%以上,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