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數額的認定以情節是否嚴重為標準。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情節不夠嚴重的,不構成犯罪。2001 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壹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追訴標準是: (1)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自架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壹)呼出業務量在1萬元以上的;(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654.38+0萬元以上;(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二)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非法經營外匯罪:①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匯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騙取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騙引外匯,數額在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份(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份。(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五)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達不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非法經營主要是指未經法律許可,非法銷售部分壟斷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對於壹般的非法經營罪,有關部門會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