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相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渠道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擅自調整用戶的信用等級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采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了同壹違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