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分別達到多少,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追究其非法經營罪之刑事責任。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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