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壹)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目、20筆以上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