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當我們做了壹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時,根據情況的嚴重性,我們可能需要坐牢。坐牢也意味著我們的自由被剝奪。看看壹個人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
壹個人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1有用。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向警方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
公民被非法集資案件詐騙後報警是有用的。報警後,警方會立案偵查,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壹個人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向壹個人非法集資是違法的,也可以報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2)第四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或者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四十九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進行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舉報非法集資有用嗎?1.如何判斷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其犯罪要件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承諾以金錢、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金和利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事實上,P2P網貸最初的模式非常簡單,其最大的優勢就是傳統銀行難以覆蓋的借款人,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充分享受貸款的效率和便利。然而,也正是這個平臺的優越性,為他們的非法集資提供了極大的可能性。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表示,近年來,以P2P為名的非法集資已成為非法集資的重要手段,即應用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理念,搭建所謂的P2P點對點借貸平臺,以高額利潤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和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很多金融行業的人都表示,很多P2P公司成立的時候並不想非法集資或者跑路,但是在做業務的過程中,擴大規模的誘惑讓壹些平臺先吸收了大量的資金,然後再去找項目。如果手中有大量閑置資金,需要支付的高額利息會給這個平臺帶來流動性危機。
二、投資者如何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據了解,點對點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壹種是搞資金池,即壹些P2P點對點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賣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找借款人,使出借人的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
二是部分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核實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在平臺上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的,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放高利貸非法集資賺取利差。
三是個別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高息借款標的籌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在短時間內籌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攜款潛逃。
對於新興的眾籌融資模式沒有明確的監管,非法集資的誘惑和陷阱更加明顯。正如劉所言,眾籌具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特征,應當受到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然而,不同類型的眾籌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