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後法院需要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3.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第二,法院能當場宣判嗎?
1,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可以當庭宣判。
2.但在實踐中,要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因為大部分案件還需要討論或者有事實需要核實,只有少數案件會當庭宣判。
第三,判決多久可以入獄?
1.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
2.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