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壹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壹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壹、人格權糾紛;二、婚姻家庭糾紛;三、繼承糾紛;四、不動產登記糾紛;五、物權保護糾紛;六、所有權糾紛;七、用益物權糾紛;八、擔保物權糾紛;九、占有保護糾紛;十、合同糾紛;十壹、不當得利糾紛;十二、無因管理糾紛;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十六、壟斷糾紛;十七、勞動爭議糾紛;十八、人事爭議糾紛;十九、海事海商糾紛;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二十壹、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二十四、證券糾紛;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二十六、信托糾紛;二十七、保險糾紛;二十八、票據糾紛;二十九、信用證糾紛;三十、侵權責任糾紛;三十壹、選民資格案件糾紛;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糾紛;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糾紛;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糾紛;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糾紛;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糾紛;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糾紛;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糾紛;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糾紛;四十、仲裁程序案件糾紛;四十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糾紛;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糾紛;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