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壹)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