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立項
(1),項目分類: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對應的審批程序分別為備案制、核準制、審批制。審批手續的完成即為項目的完成。
(2)申請項目立項時,應向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提交項目立項文件。項目報告包括項目實施前所涉及的由文字、圖紙、圖片、表格和電子數據組成的各類材料。不同的項目,不同的審批部門,不同的審批程序,需要不同的項目審批文件。
(3)項目確立的核心價值作為擬立項主體提交審批部門審批的依據。作為項目批準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作為項目投資理念變為現實的投資建議的依據。作為項目開發周期初期總結基本情況的依據。
2.立項
(1),審批申報程序應采取逐級初審的原則。企業投資建設國家和省批準的項目,應經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省屬企業(含省直事業單位)投資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並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2)、?項目核準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要求其澄清、補充相關資料和文件,或者調整相關內容。
(3)、項目核準機關在審核企業投資項目時,必要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調整技術方案、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