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提供的投資方案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本公司的研究報告、合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資料以及公開發布的相關信息等為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