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