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易保證金制度
豆粕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比例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1.豆粕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交易時間段豆粕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十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50%
2.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
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
N≤30萬手合約價值的5%
30萬手〈N≤35萬手合約價值的8%
35萬手〈N≤40萬手合約價值的9%
4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
(二)漲停板制度
漲停板是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超過該漲停幅度的報價將視為無效,不能成交。豆粕期貨合約的漲停板幅度為3%。若第N+1個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8%收取。第N+2個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於4%的,按原比例執行)。
(三)限倉制度
限倉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額。
當豆粕壹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15%,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5%。
當豆粕壹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於等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5,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手。
豆粕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壹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時間段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客戶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壹個交易日起5,0003,0001,500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2,0001,500800
交割月份1,000800400
(四)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五)強行平倉制度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此條款具體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實施條款為: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限額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若系壹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則按該客戶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