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凈資產、凈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備;
(三)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四)設有投資研究部門,從事投資研究的專職人員不少於三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六)最近兩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壹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調查;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其投研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研服務的,應當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