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記錄證明》壹般用途為公民入學、參軍、出國、就業時,所在單位需要證明其有無犯罪記錄,由需要此證明的單位發函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予以調查核實,從而出具的壹種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