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透露,監管機構此次窗口指導的目的是為了與證監會的要求保持壹致。14年7月,證監會頒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股票、混合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率不得超過1倍。銀監會今年3月發布的58號文要求,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的杠桿比例和投資資金在優先級受益人和劣後級受益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1,最高不得超過2:1。業內人士表示,監管機構的窗口指導大幅降低了結構化股票信托的杠桿率,從2:1降至1:1,與證監會制度下的資管產品杠桿率要求壹致。
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有多家其他區域性信托公司未收到類似的監管意見。據西部某信托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早在58號文下發時,當地銀監局就要求此類業務杠桿率原則上不得超過1:1。如果開展杠桿率為2:1的業務,需要具體的業務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