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的不同,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管理”形式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外匯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種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元、美元為主。
以非法存款、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種錢莊在中國大部分省份都有,特別是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以招標會、臺商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抵押和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種錢莊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壹些內地省份,包括壹些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入地下繼續經營。在很多地方,這類銀行都有黑惡勢力滲透。
非法經營罪:
指需要特別行政許可,但未經特別許可而非法經營的經營活動。非法經營活動主要涉及以下幾類: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沒有國家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