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法院壹般認定為“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法院會根據各地依法發布的價格幹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對於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層層加碼,哄擡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法院壹般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