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修訂)》第十四條,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客戶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