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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序的規定(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審查和決定,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和清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下列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事項,可以制定規章草案: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遼寧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作出規定的;

(三)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

法律對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下列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事項,可以制定規章: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規章的;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行政事項;

(三)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必須先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的。

根據前款第(三)項制定的規章,規章規定的行政措施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第五條制定法規、規章草案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維護法制統壹。第六條制定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反映公眾意願,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公眾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第七條制定法律法規草案,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第八條法規、規章草案應當規定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

法規、規章草案的內容用條文表示,每條又可分為款、項、目。沒有皇冠數字,項目和項目。簡單的法規、規章草案壹般分為章、節。

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有效解決問題;它應該有嚴格的內在邏輯和規範、簡潔、準確的語言。第二章立法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初,向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征集下壹年度的規章草案;同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市政府網站或者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制定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法規草案或者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交下壹年度的申請。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或者擬建立的主要制度、相關部門的意見等。,並附上項目立項初稿。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時,應當說明制定的必要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審批的項目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建議的項目進行匯總研究。根據法規制定權限範圍,按照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提出年度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批準年度法規草案前,還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年度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法規、規章草案的名稱和起草部門。第十二條年度規章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計劃批準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第十三條法規、規章草案原則上不得修改,承擔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實施。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增加項目,且計劃無法實施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制定補充規章,應當進行補充論證,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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