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王都是個體建築老板張的員工。2007年6月20日中午,張某邀請李某、王某到某飯店吃飯時,李某稱自己能在半小時內喝完10瓶啤酒。王不相信。他拿出剛買三天的手機說:“如果妳能在半小時內喝完10瓶啤酒,我剛買的手機就是妳的了。”說完,王拿出手機放在李面前。李聽後,讓餐廳服務員拿來10瓶啤酒,在規定時間內喝完所有啤酒。張某見李喝完了啤酒,就拿起手機問王的發言算不算。王拍著胸脯說:“君子壹言,駟馬難追。”說完後,讓張把電話交給李。事後,王某反悔,在與李某多次協商未果後,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手機。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飲酒博彩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與王簽訂的合同是壹份幸運合同。雖然是當時雙方的真實意願,但約定的內容是賭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李取得的手機具有不當得利的性質,王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評論和分析
1.在我國民法理論中,射幸合同是指雙方以未來某壹不確定事件的成功與否來決定財產的得失,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交易對象是“運氣”或“希望”。2.成立是特殊的,即成立即生效。3.雙方承擔的風險是不平衡的。4.它具有等價補償的相對性。民事合同壹般都執行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但僥幸合同表面上看起來與等價有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最終壹方付出了代價或者壹無所獲。5.它具有嚴格的適應性和完整性。由於中彩票合同具有偶然性和偶然性的特點,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容易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中彩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具有較嚴格的適用性。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保險合同屬於規範的幸運合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出於經濟或教育或娛樂的目的,勸說或交易壹些不確定的事項,如投註、期貨交易合同、彩票或抽獎合同、有獎銷售合同以及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交易、股指交易等。,都屬於幸運契約,而這些幸運契約要麽有壹些政策規定,要麽根本沒有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可以參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最相近的規定。這些僥幸的合同,在我國法律上只能獲得無名合同的合法地位。
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取決於三個要素:主體是否合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幸運拍攝合同作為壹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民法通則》第58條彌補了法律的局限性,規範了價值目標,以符合法律正義,即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負面評價,這就是我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同時,《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行為不壹定是民事法律行為。要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誌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標準。
本案中,雖然李某、王某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民事主體,雙方的約定也是其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飲酒、投註行為純屬聚餐娛樂行為,並非法律行為。因為投註屬於賭博,不僅違反了我國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也是我國刑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因此,李與王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二、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事後失去法律依據而被認定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1。壹方必須獲得利益,即壹方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2.另壹方必然遭受損失,即壹方獲得利益而導致他人遭受財產損失。必要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損失是受益人受益的結果。4.非要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手機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李某取得該手機使王某遭受財產損失,與王某的財產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故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手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