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審計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擴展數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3)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人或共有人的不動產信息,包括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有單獨的產權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房產證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已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信息,包括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並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及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謂“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和私募基金。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壽險投資型保險和財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