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支付結算資金”的範疇: (壹)利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的支付人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賬戶的服務;(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兌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支付結算資金的情形。
《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跨境轉移資產;(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