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麽區別?
《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關於證券交易所,我們都知道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但對於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場所,有學者指出是指目前各地開設的各類產權交易所。
但實際上,地方產權交易所是地方政府批準的,不能屬於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準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此外,2006年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非法證券活動風險提示的公告》,再次明確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呼籲投資者投資上述場所的證券。
也有很多投資者選擇投資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但公司法也要求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事實上,鑒於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接受能力有限,為了探索解決大量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問題,全國各地包括產權交易所在內的許多交易場所都對此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壹度建立了各種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場外交易系統。投資者與非上市公司之間也存在大量糾紛。直到1998,為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中國證監會發布《清理整頓非法場外股票交易方案》,全面禁止各類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從事場外股權證券交易活動。
實際上,我國的產權交易所主要是服務於國有資產和集體產權交易的特定場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和集體產權的轉讓應當在產權交易所公開交易。產權交易所確實對我國國企改制等大量涉及國有資產的行為起到了非常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壹些專家學者和地方政府正在產權交易所大力推動上述投資活動。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產權交易所交易和在上述正規交易場所交易有什麽區別?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值得投資者關註。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證券投資和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應當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如前所述,產權交易所不是法律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那麽,壹旦投資者違反了現行的關於交易場所的法律,在這樣的場所進行交易,顯然這樣的交易行為是無效的。壹旦發生糾紛,投資者很難保證自己的利益。
事實上,目前投資者私下協議轉讓股份的情況非常普遍,此類股票交易糾紛案例層出不窮。壹旦市場發生變化,協議的壹方往往會反悔,打官司。但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只能使該命令無效,雙方退貨顯然會損害壹方的利益。
其次,對於在產權交易中以股份托管方式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通常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投資人往往只能是匿名股東。雖然公司法和包括上海在內的壹些省市的人民法院都認定隱名投資在壹定條件下有效,也就是說雖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投資者私下轉讓股份也可以產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對於這種不在規定的場所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同的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這就容易導致對這種投資行為效力的認定存在不確定性。
此外,壹旦公司出於利益驅動,將原本轉讓給投資者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並辦理工商登記,投資者的利益將更加沒有保障。
所以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希望投資者壹定要選擇在法律規定的正規交易場所進行投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