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是專業投資者: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夕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5、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以及相關工作經歷,或屬於第1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合格投資者的標準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其中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
同時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四)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五)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壹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壹)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