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三、本罪是“情節犯”,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第四,客觀表現為:單獨或串通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與他人串通,約定時間、約定價格、方式進行操縱;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虛假轉讓期貨合約,造成交易假象吸引人跟進;用其他方式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