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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解讀

第壹,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非證券機構、證券從業人員、證券交易人員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壹般是“大莊家”的操縱。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三、本罪是“情節犯”,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第四,客觀表現為:單獨或串通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與他人串通,約定時間、約定價格、方式進行操縱;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虛假轉讓期貨合約,造成交易假象吸引人跟進;用其他方式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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