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倉單發行:由倉庫或其授權的倉儲企業按照規定程序發行倉單,以證明存儲在其倉庫的貨物所有權和數量;
2、倉單交易:持有倉單的人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實現貨物的流通和交易;
3、倉單查詢:倉庫或其他指定機構可以提供倉單查詢服務,以確認貨物的存量和所有權;
4、倉單轉讓:持有倉單的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實現貨物的流通和轉移。
倉單業務壹般由倉庫、銀行、交易機構等多個機構***同參與,是貿易和金融領域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
倉單服務是指根據產業客戶的不同需求,通過倉單銷售、收購、串換等業務,或幫助客戶在現貨市場組織貨源、生成標準倉單銷售給客戶;或通過期貨市場交割獲取倉單並轉手給客戶;或在收購客戶倉單後按照合同約定在壹定時期後由客戶購回;或根據客戶的特定需求在不同客戶間進行倉單互換,由此獲取差價收益或服務收益的業務模式。
倉單的收購、購回、銷售都是基於標準倉單的購銷業務,是通過公司期現服務部與客戶***同制定倉單業務協議書,並按照約定實現倉單的交割、購銷。
倉單服務有三種模式:
1、倉單服務之約定購回:約定購回業務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其業務流程是:倉單轉讓企業(客戶)將倉單出售給倉單受讓企業(風險管理公司)時同時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回購相關條款的業務模式。子公司根據協議按比例支付款項,項目到期後雙方完成倉單所有權的過戶;
2、倉單服務之倉單質押:倉單質押也是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倉單質押業務主要是客戶將其標準倉單過戶到子公司作為融資擔保,子公司依據質押標準倉單向客戶提供壹定比例資金的短期融資業務;
3、倉單服務之倉單串換:倉單串換是指客戶手裏的標準倉單的交割等級或交割地點不符合自身需求,通過和其他客戶換取同種商品,且符合自身需求的交割品級或交割地點的倉單來滿足自身需求。
倉單的作用具體如下: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保管人驗收後,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證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壹種證明,只要簽發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於占有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
4、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壹經填發倉單,則持單人對於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綜上所述,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