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
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權始生效力。
擴展資料:
安全可靠的倉單可以使存貨的所有者按較低的實際利率向國外借款——特別是貸款有出口商品存貨作保證時——從而對國外借款的匯率風險進行了保值。由於較高的實際利率常常與潛在的風險有關,特別是當高利率涉及到農業時,安全可靠的倉單可以降低風險,從而降低貸款利率。
按照規則簽發的倉單,由於能夠向倉單持有者保證農產品存貨的數量和質量而無需查驗,從而為銀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抵押品。如果在用倉單作擔保的合約中——如銀行貸款——出現違約,倉單的持有者擁有第壹個向倉單的標的商品或貨幣等價物提出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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