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對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壹層次,如果壹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只是違反了低於國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面,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但是國家規定沒有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司法解釋沒有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層次,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國家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刑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說明該行為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