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形式如下:
1,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等方式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社團”、“學會”等組織或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的;
7、利用“電子商店”、“電子百貨商店”等虛擬商品,推銷投資,回報非法集資;
8.將財產、房產等資產平分,通過出售其股份處置權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資;
10,以傳銷或秘密系列形式非法集資;
11,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形式的非法集資;
12,以“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