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壹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壹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俗稱“壹機多票”。
二、征集範圍:
1,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交增值稅,實物交割時繳稅;
2)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3)當鋪老板賣死貨;
4)寄售業務由寄售方銷售寄售商品;
(五)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票品和銷售集郵票品。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商品;
3)將貨物從壹地轉移到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4、營地的範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1.運輸包括:陸運、水運、空運和管道運輸。
2.現代服務業包括:R&D及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等。
三、計費限額: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專用勞保配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方式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11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