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設置和報表列示(壹)《規定》增設的科目《規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貨業務的企業,應增設以下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1?“期貨保證金”科目,核算企業向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所)交存和追加的用於辦理期貨業務的保證金。2?“應收席位費”科目,核算企業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納的席位占用費。3?“期貨損益”科目,核算企業在辦理期貨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手續費、平倉盈虧和會員資格變動的損益。期貨年會費及期貨業務違規、違約罰款,應分別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科目內單列明細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貨損益。4?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中設置“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明細科目。核算投資繳存和退回投資;繳存的金額與能夠退回的金額不壹致時,差額記入“期貨損益”科目。(二)尚需補設的科目1?“待確認期貨盈虧”科目,核算按交易所或經紀所通知發生的持倉浮動盈虧。2?“買入期貨合約”、“賣出期貨合約”、“期貨結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