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夏,在被告人何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熊某等人以黃石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在黃石港區商貿中心的高端寫字樓內租賃了兩間辦公室。該公司於2018年成立,對外聲稱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數據處理等業務,實際並無經營,而法定代表人正是熊某。
2020年5月,何某以每條信息1元左右的價格購買20萬條股民的手機號碼信息,並四處招募人員負責“打資源”。之後,由指定的辦公室“主管”對團夥成員進行考勤考核、發放股民電話清單、監督督促成員冒充證券公司員工撥打股民電話,添加微信好友,並根據何某的安排將添加的部分微信好友信息提供給熊某等人用於詐騙。
為實施詐騙,何某聯系他人搭建股指期貨的交易平臺,包括充值資金的網站和交易軟件,形成炒作滬深300股指期貨的虛假交易平臺。該團夥謊稱證券公司做活動,添加股民為微信好友,並組建微信群。團夥成員在微信群內分別扮演“講師”“股民”角色,利用事先準備的話術,發布涉及證券交易的專業知識等,騙取微信群內真實股民對“講師”的信任。2020年5月至6月,“講師”以股市行情不佳、股指期貨交易獲利更大為由,誘騙被害人進入何某聯系提供的平臺網站註冊開戶並充值,進行虛假的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被害人充值後,團夥成員繼續冒充“講師”“股民”誘騙被害人以高倍杠桿(25倍)、高額手續費(300元/次)、反向操作、頻繁交易造成被害人資金迅速虧損。何某稱,其按照客戶虧損金額的40%至50%獲取返利,此外從每筆手續費中獲利180元。何某團夥***騙取25名被害人328萬余元。
法律依據: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