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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新規

法律分析:

可轉債是上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壹種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它與股票相比較,其風險性要低的多,投資者可以在其發行時,進行頂格申購,也可以選擇在其上市之後,進行T+0交易,但是,根據新規規定,投資者今後參與新債的打新和交易,需要重新簽署風險揭示書,如果在10月26號前,沒有簽署風險揭示書,則會影響到可轉債的申購和交易。

法律依據

《關於發布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壹、投資者在本通知實施後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者買入委托,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可轉債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申購、交易該發行人發行的可轉債,不適用前述要求。

二、會員應當根據《必備條款》,制定《風險揭示書》並組織投資者簽署,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可轉債投資相關風險事項。會員應當做好《風險揭示書》電子簽署、客戶交易權限控制等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工作,並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報送技術系統改造及組織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

三、會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評估投資者對可轉債交易風險的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會員應當做好可轉債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微博以及營業場所等渠道,向投資者及時、充分告知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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