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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出獄後有哪些限制?

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如下限制:大人犯法,小孩遭殃:公務員政審中,有壹條就是考察考生直系親屬是否有犯罪記錄。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的,子女公務員政審不通過。直系親屬的哪些行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

第壹,老賴,老賴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卻欺騙、拒絕償還的人。

二是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無論何種刑罰),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會影響考生的“仕途”。

第三,父母有酒駕記錄,影響公務員政審。在警校招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視為政審不合格:

(壹)近五年內因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查處和控制的;

(三)因嚴重違紀受到開除學籍、團員、黨員處分,或者近三年內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

(四)參加過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壹人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旁系近親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等非法組織骨幹成員,或者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適宜錄取的情形。在征兵政治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

(二)因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夥紋身,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社會關系的主要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十壹)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其他情形。除上述規定外,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收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收;

(壹)在言行上同情或支持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外國反動廣播、電視等媒體,觀看反動宣傳品和淫穢物品,受其思想影響,不清不楚的;

(三)有偷竊、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迷信活動;

(5)紋身;

(六)長期在外地,實際表現不易查明的;

(七)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

(八)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黨籍、公職的;

(九)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十)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已經進行活動的;

(十壹)家庭主要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邪教、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或者頑固分子的;

(十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特殊政治條件要求的情形。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1.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者違反職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2012)第三十二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修訂)

四、因故意犯罪或玩忽職守、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被撤銷註冊的鑒定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訂)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訂)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官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任命為駐外外交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4)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並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住證;

(六)不得擔任駐外外交官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訂)第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訂)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訂)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向社會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訂)第壹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訂)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第七十六條以生產、銷售劣質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第壹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重新獲得了人身自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生活和工作。到當地報道的想法只是為了進壹步幫助和教育刑滿釋放人員。如果他們在釋放後沒有報告,他們將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所以出獄後,沒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憑釋放證明為被釋放人員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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