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包括: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
6.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
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均屬於企業所得稅所稱的“收入總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
2.不征稅收入,是不應列入征稅範圍的收入;免稅收入則是應列入征稅範圍的收入,只是國家出於特殊考慮給予稅收優惠,在壹定時期有可能恢復征稅。
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壹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壹般可以稅前扣除。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
不征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範圍的收入範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壹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範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