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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

兩者之間沒有根本的區別,原因如下:

1992 10年6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並,組建國務院直屬部級機構。

在法律法規中,經常可以看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是方便描述法律條文,避免因機構名稱變更而修改法律。

另壹方面,早期有壹個機構叫“國務院證監會”,而中國證監會成立較晚。

擴展數據:

1.為保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順利履行法定職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定,

1.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地調查取證。鑒於該條款並未使用“非法場所”的概念,而是采用了“非法場所”壹詞,從嚴格意義上講,該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或場所,如從事違法交易的證券公司營業場所,不應包括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在詢問和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值得註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既是關於某壹事實的證明文件,也是物權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只有在可能存在文件轉移或者隱匿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封存,但不影響材料和文件的歸屬。

4.查詢當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這是關於“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該條關於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最為重要。

根據規定,

(1)證券監管機構只有提議凍結的權利,沒有直接凍結違法資金和證券的權利,即證券監管機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2)凍結提案權的前提是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而不是明知違法行為人會轉移或者隱匿資金、證券。至於構成上述違法行為的標誌是什麽,要看具體環境;

(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高,被請求司法機關只需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無權拒絕或延遲采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市場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和結算;

(三)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

(四)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指導和監督證券業協會的活動;

(七)依法查處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百度百科-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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