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主要有:
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2、責令停業整頓。
3、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
4、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體系日漸成熟,作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壹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概念,並對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作出了與行政處罰不同的程序規定。
擴展資料: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壹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
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采取的壹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範疇。所以《通知》中的這壹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如下: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註、出具監管關註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新業務。
16、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壹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註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華網-今年以來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