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範、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稽查按以下程序實行:
1、分工
證監會各業務部、室負責本部、室主管業務範圍內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未立案者)的調查處理工作。
證監會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負責組織對重大證券、期貨案件,涉及幾個部、室的綜合性案件和跨省、跨部門綜合性案件以及證監會領導交辦的證券、期貨案件的調查工作。稽查局還可根據有關規範,將部分案件轉交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2、立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控告和檢舉,證監會都予以受理。證監會各部、室對於舉報或外單位轉來的材料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迅速實行審查或初期調查。經審查或初期調查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填寫立案建議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等)報分管副主席批準後,由稽查局立案組織調查。對已立案的證券、期貨案件,因情節嚴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可依法暫停被調查人從事證券、期貨行為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調查
對已立案的證券、期貨案件,應當根據案情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組,對案件實施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調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關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調查時,調查人員應出示本人工作證和證監會的證明文件。調查人員收集證據應符合法定程序,對證據應認真審查,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應當重新取證或補充證據。被調查人經兩次合法通知,拒不接受調查或者拒不執行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文件、材料命令的,證監會可依法暫停其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行為。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歷程中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4、處理
經過調查,發現被調查人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應當撤銷案件;對於情節輕微,並且被調查人已承認錯誤並妥善處理善後工作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可依法酌情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由稽查局提出處罰意見;對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稽查局應與有關部門集體討論提出處罰意見。
證監會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稽查局應依法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證監會應依法履行聽證程序。對於當事人在聽證申辯中提出新的證據從而可能導致改變處罰意見的,稽查局應當及時向分管副主席報告,並重新研究處罰意見。對於當事人不要求聽證或者當事人在聽證申辯中未提出新證據而無需改變處罰意見的,稽查局也應及時向分管副主席報告,並將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正式印發並執行。
5、執行
稽查局負責執行證監會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證監會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