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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全文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管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促進期貨市場規範發展,根據《中國金融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套期保值包括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套利包括期現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等。

第四條 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應當遵守本辦 法。 第五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條 會員、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四)近期證券市場交易情況及相關證明;

(五)歷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況說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交易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情況以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等進行審核,審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

第八條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交易所在審批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九條 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可以在同壹品種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同壹品種各合約同壹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

第十條 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會員、客戶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期限屆滿後仍然需要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的,應當在額度有效期到期前10個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額度申請。

第十壹條 在某壹合約最後5個交易日內獲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額度不得在該合約上使用。

第十二條 會員、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獲批調整後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三條 會員、客戶進行買入套期保值或者賣出套期保值交易的,應當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執行。

第十四條 會員、客戶進行期現套利交易的,應當在買入(賣出)期貨市場合約的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證券市場上賣出(買入)價值相當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會員、客戶進行跨期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同壹期貨品種不同月份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六條 會員、客戶進行跨品種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不同品種的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條 會員、客戶期貨套利凈持倉的合約價值應當與其相對應的證券資產價值相當、方向相反。

第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對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等采取優惠措施。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證券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請人報告其在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

第二十條 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申請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壹條 會員、客戶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超過其相應的證券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會員、客戶同壹品種各合約同壹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下壹交易日第壹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套利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會員、客戶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會員、客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會員、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將其已經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套利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3日起實施。2010年2月20日發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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