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條 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填寫《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審批)表》,並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自然人客戶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會員或者法人客戶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二)近6個月的現貨交易情況;
(三)申請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請人歷史套期保值交易情況說明;
(五)會員對申請人材料真實性的核實聲明;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套期保值額度由交易所根據套期保值申請人的現貨市場交易情況、資信狀況和市場情況審批。
第六條 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完成審批,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準予辦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相關申請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
交易所應當將套期保值的審批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條 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獲批套期保值額度可以在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各合約同壹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額度。
第八條 在某壹合約最後10個交易日內獲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額度不得在該合約上使用。
第九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套期保值額度進行調整。
第十條 申請人需要調整套期保值額度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調整後的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