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三條 結算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四條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稱為專用資金賬戶。
交易所與結算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結算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註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憑交易所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簽訂期貨保證金存管協議。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結算會員的情況下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並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對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壹結算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結算會員的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八條 結算會員對客戶、交易會員存入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壹客戶、交易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客戶、交易會員的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九條 交易會員只能委托壹家特別結算會員或者全面結算會員為其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同擔保資金。
第三十壹條 交易所在銀行開立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對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進行專戶管理。
結算會員應當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立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用於與交易所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之間進行結算擔保金繳納、調整的資金劃轉。結算擔保金繳納、調整的標準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下為每壹結算會員設立明細賬戶,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費用和稅費後依照相關規定返還結算會員。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壹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變化。
第三十三條 結算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註銷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應當憑交易所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指定銀行辦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為人民幣200萬元,應當以自有資金繳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結算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將利息轉為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具體執行利率由交易所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八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買賣成交後,交易所根據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持倉合約價值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結算會員向客戶、交易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不得低於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交易會員向客戶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不得低於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
第四十壹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收市後,交易所按照當日結算價對結算會員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進行清算,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壹次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結算準備金。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結算完成後,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合約按照規定標準向結算會員收取手續費。股指期貨的手續費標準為不高於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交易所有權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壹期貨合約最後壹小時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壹位。
最後壹小時因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中斷的,扣除中斷時間後向前取滿壹小時視為最後壹小時。
合約最後壹小時無成交的,以前壹小時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該時段仍無成交的,則再往前推壹小時。以此類推。合約當日最後壹筆成交距開盤時間不足壹小時的,則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合約當日無成交的,當日結算價計算公式為:當日結算價=該合約上壹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壹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最近的合約。合約為新上市合約的,取其掛盤基準價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為當日交割合約的,取其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當日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當日結算價。
采用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當日結算價或者計算出的結算價明顯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權決定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四條 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合約乘數]+∑[(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合約乘數]+(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壹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壹交易日買入持倉量)×合約乘數
第四十五條 當日盈虧在當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盈利劃入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虧損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結算會員賬戶中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壹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保證金低於上壹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六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壹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壹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第四十七條 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最低余額標準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算會員應當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能補足的,如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倉;如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在交易過程中向風險較大的結算會員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並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算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結算會員未能按時補足的,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本著安全、準確、快捷的原則為結算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
入金是指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向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劃入資金的行為;出金是指從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向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劃出資金的行為。
(壹)入金
1.票據支付。結算會員可以用專用資金賬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結算會員用此類方式劃入的資金,經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增加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2.銀行扣劃。結算會員可以在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或者電子劃款申請,經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增加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二)出金
結算會員可以在每日收市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或者電子劃款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通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於當日收市後在結算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間進行劃轉。
第五十條 結算會員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結算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結算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限制結算會員出金:
(壹)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重大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會員或者客戶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結算會員應當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五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 結算會員每天應當及時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妥善保存。
第五十五條 結算會員對結算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在不遲於下壹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況特殊的,結算會員可以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後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結算會員未在前款規定時間內對結算數據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壹個交易日向結算會員提供上月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在每季的第壹個交易日向結算會員提供上季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擔保金核對單》,作為結算會員核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