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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的第五章 指令與成交

第四十條 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的、按照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優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限價指令是指按照限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在買入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在賣出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第四十壹條 市價指令只能和限價指令撮合成交,成交價格等於即時最優限價指令的限定價格。

第四十二條 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合約價格限制範圍內,超過價格限制範圍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交易指令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手。

第四十四條 會員、客戶使用或者會員向客戶提供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批量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會員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備案。

會員、客戶采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五條 股指期貨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四十六條 集合競價在交易日9:10-9:15進行,其中9:10-9:14為指令申報時間,9:14-9:15為指令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指令申報時間不接受市價指令申報。

集合競價指令撮合時間不接受指令申報。

第四十七條 期貨連續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指令,按照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條 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照少的壹方的申報量成交。

第四十九條 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動參與連續競價交易。

第五十條 限價指令連續競價交易時,交易所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壹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壹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的,以上壹交易日收盤價為前壹成交價,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第壹筆成交價。

第五十壹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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