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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六章:強制平倉制度

第二十條交易所實行強制平倉制度。強制平倉是指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進行平倉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壹條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將強行平倉:

(壹)結算會員的結算備付金余額小於零,且在第壹節結束前尚未補充。

(二)從事自營業務的客戶和交易會員持倉超過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第壹節結束前平倉;

(三)因違規或違約被交易所強制平倉。

(四)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當強制平倉的;

(五)交易所要求強制平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應當在第壹節結束前由會員執行,但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執行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1)成員實現

因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而被強制平倉的,由會員自行確定平倉原則,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項原因被強制平倉的:

對於需要強行平倉的持倉,交易所將根據前壹交易日結算後的合約總持倉量,優先將持倉量較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然後根據該會員合約所有客戶的持倉量進行分配。

交易所對多個結算會員強行平倉的,應當按照追加保證金金額的順序選擇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2.因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項原因被強制平倉的:

交易所強行平倉超持倉的,客戶在多個會員持倉時,應當按照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

3.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三)、(四)、(五)項強制平倉的,交易所根據所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強制平倉頭寸。

會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時,交易所先根據第(二)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根據第(壹)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二十三條強制平倉的執行程序

(1)通知

交易所應當以《強制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相關結算會員發出強制平倉請求。通知隨當日結算數據壹起發送,相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取,除非交易所特別遞送。

(2)實施和確認

1.開市後,相關會員自行平倉,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2.結算會員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的,交易所將對剩余部分實施強制清算;

3.強制平倉結果隨當日交易記錄發送,可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強制平倉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二十五條因漲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平倉全部強行平倉的,剩余強行平倉可以延期至下壹個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原則執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無法當日完成強行平倉的,交易所將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會員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漲跌幅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強行平倉只能延期,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完成清算的,持倉人應當繼續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強行平倉所產生的利潤歸直接責任人所有;交易所實施強制平倉後產生的損益平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產生的損失,由客戶的會員先承擔,再向客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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