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特點是:征收的標準由人丁向田畝、資產過渡;征收的方式由實物地租轉向貨幣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種成分轉向單壹貨幣;征收時間由不定時發展為定時;農民服役由必須服役發展為可以代役。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的情況是:
(1)春秋:“初稅畝”,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
(2)秦朝:農民要把收獲物的2/3交給政府作賦稅。
(3)西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田租為十五稅壹。文、景帝時,多次減免田租。獎勵農桑,減輕自耕農的負擔。昭帝和宣帝時期,繼續實行休養生息。漢朝是中國完整的封建賦稅制度開始形成的時期。
(4)北魏、隋:租調制,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由三長負責征收租調,征發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調法。規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谷物2石,叫做“租”;交納絹2丈、帛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調”;壯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國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調,30天租調全免。每年額外加役最多不超過30天,遇到災害。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6)中唐: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政府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和雜稅;②不分主戶和客戶,壹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納稅;③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征稅,夏不過六月,秋不過十壹月。兩稅法改變了稅收的方式,由人丁稅轉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兩稅法也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王安石實行募役法(廢除按戶等輪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來應該服役的民戶要交免役錢,有不服役特權或因貧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錢)、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青苗法(春季借錢給民戶,夏秋隨兩稅交還,加收利息兩分)、保馬法(令民間養馬,願者免除部分賦稅)。
(8)金朝:金熙宗采取了鼓勵農耕和減輕賦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銀制度規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時間,不服役時可以自行從事商品生產;後來又規定,工匠可以納銀代役,使工匠有了較多的自由。張居正改革後,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強地主的隱田,改革賦役制度,推行“壹條鞭法”。即將原來按戶、丁攤派徭役的辦法,改為按丁數和田糧攤派,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各種賦、役、雜稅合並為壹條,壹律折銀交納。壹條鞭法是重要的賦役制度改革,它簡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壹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作用。
(10)清朝:康熙實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制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攤入田畝之中征收統壹的地丁銀。